夫妻离婚后,丈夫起诉其前妻支付一半借款,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顾某诉被告秦某偿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顾某是案外人李某的儿子,其与被告秦某原来是夫妻关系。2017年11月,案外人李某向法院起诉顾某、秦某要求还借款30万元。2017年12月17日,该院判决顾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25万元,剩下5万元借款由顾某、秦某共同还给原告李某。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李某出具《证明》一份,承认顾某已归还其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现顾某支付了上述债务后,向秦某主张,要求其支付25000元的垫付款,未果,遂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
另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秦某原为夫妻关系,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12月 法院已判决二人离婚。
【审理过程】
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由顾某、秦某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后,至今秦某仍拒绝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债务全部由顾某一人承担,因此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秦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相关逾期利息5000元。
被告秦某辩称,原告顾某与李某是母子关系,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提供的证据不是真实的,原告顾某与被告均是被执行人,李某未申请法院执行,原告顾某无法院执行依据,无权起诉被告;原告顾某起诉被告偿还25000元及支付利息无事实证据,虽然两人已离婚,其诉前不与被告商量,诉后要求被告偿还显然是不合理的,且证据中的证明是原告母亲写给原告的证明,两人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判决生效后应该经过法院来执行才能证明原告已经偿还了原告母亲的债务,要求被告偿还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查明审理后认为,原告顾某主张欠案外人李某的5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债务应当各承担一半,现其用个人财产归还了上述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秦某归还其代被告秦英垫付的债务25000元。该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顾某和被告秦某与案外人李某的债务未约定借款利率,顾某也承认没有约定利率并承认其是自愿支付利息给李某,未得到被告秦某的认可。因此,原告顾某主张要求被告秦某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秦某归还垫付款本金25000元给原告顾某;驳回原告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原告顾某向其母亲借款30万元,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其中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原告顾某对该债务也履行完毕,请求其前妻归还该债务的一半,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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