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8日,在福绵区某路段,无证驾驶的黄某某与左转弯的梁某某(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梁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0月1日死亡。梁某某的爱人张某某要求黄某某一次性赔偿50万元。经过4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黄某某共赔偿给梁某某的亲属20.3万元。
未婚有子,他是否有权分配她的死亡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双方于2018年11月20日向玉州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第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了解到,死者梁某某非玉林本地人,母亲自小离家未归,她由父亲独自抚养长大,在20岁时与当时19岁的张某某办了结婚酒席并育有一子。因此,张某某是否有权分配梁某某的死亡赔偿款成为本次调解的重点。
张某某认为,黄某某属于无证驾驶,且梁某某已经死亡,按理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他要求黄某某一次性赔偿50万元。调解员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划分是交警部门结合事故发生的证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出的,个人片面的理解不能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梁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张某某不享有分配梁某某的死亡赔偿款的权利。但因双方育有一子张小某,张某某可以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参与调解。由于调解当天梁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黄某某均未到场,且到场参与调解的双方皆没有其合法的授权,参与人所发表的意见对调解不产生法律效力,调解员中止了第一次调解并嘱咐双方准备好所需材料。
4次调解后终达成协议
2018年12月18日,双方再次申请调解。黄某某委托朱某某代其参与调解;张某某虽没有办理好相关委托手续,但解释因梁某甲(死者生父)是外地人,不能每次都到达调解现场,经沟通,梁某甲表示愿意授权给张某某,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亲自到场签订协议,同时补足相关材料。为了保证调解能合法进行下去,调解员同意了这一方案。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材料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次交通事故黄某某应赔偿给梁某某的亲属27万元左右,事故后黄某某已垫付了8.3万元。张某某将要求从50万元降至35万元,但朱某某只愿意按照标准进行赔偿,双方僵持不下,调解员再次中止调解。
随后,调解员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对双方分别进行引导、劝服。首先从利害关系分析,向张某某表示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双方走上诉讼阶段,法院判决黄某某按照标准进行赔偿,不仅增加了时间成本,所得赔偿金也会减少;其次从情感方面向黄某某表示,梁某某的儿子尚在襁褓之中就失去了母亲,抚养孩子还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希望黄某某能尽最大的努力给予这个破碎的家庭支持。
日前,双方经过4次调解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黄某某自愿除已垫付的8.3万元外,另一次性赔偿梁某某的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丧误工费、抚养费(1岁)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2万元,合计黄某某个人赔偿给梁某某的亲属20.3万元,交强险理赔全部归梁某某的亲属所有。
(记者 梁桂香 通讯员 吴润孙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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