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法提供车辆行驶证。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林增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明文规定上道路行驶车辆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但3月11日玉林交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8辆工程车辆都没有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人竟以公司车辆不用带行驶证为由应付交警检查,结果均被交警部门依法处以50元罚款、记1分的处罚。
当天上午,市交警直属四大队在国道241线(玉博公路)南江坡塘村路段开展公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当民警对悬挂赣C、桂K等号牌的8辆工程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8辆工程车的驾驶人都无法提供车辆行驶证。进一步检查发现,这批车辆都属于玉东新区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二环西路施工运输工作,车辆上都贴着一个“二环西路车辆运输证”。一名王姓驾驶人表示,公司负责人曾经对他们说,因为车辆是有单位的,上路行驶要不要行驶证都没关系,交警不会处罚的,所以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单都留在公司里了。
交警表示,行驶证是车辆的“身份证”,按照道路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违者将处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1分,暂扣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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