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玉林市中级法院、市妇联联合召开推进家事审判改革、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会后,市中院民一庭资深家事法官谈到两起家事案,案件中的两对年轻人都是女方在恋爱期间怀孕,一对顺其自然地走进婚姻,可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女方提出离婚;一对分手后,女方瞒着男方独自生下孩子,却把孩子送给别人。法官对此感叹道:恋爱简单,婚姻不易,涉及孩子,更要谨慎。
婚后生子她冲动离婚
婚姻不到两年就瓦解了
此案的男女双方是在201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17年1月开始同居,很快,女方有了身孕。同年6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同年11月两人的儿子出生。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导致不愉快。2018年4月,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
起初,女方想着,孩子尚年幼,只要丈夫到娘家来“哄一哄”,她愿意和好,可丈夫并没有这样做。2018年5月,女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案子到了法院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做思想工作,男方答应法官将妻儿“哄”回家。然而,过后男方并没有行动,这样一来女方更气了,表示坚决要离婚。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分析,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因小孩年幼,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小孩的抚养权归女方。
男方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法院,这时,两人的孩子未满周岁。接手该案的二审法官想给双方和好的机会,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男方在法院时也表示会好好跟女方沟通,可过后还是没行动。如此反复多次后,双方的家长都站出来说,干脆离婚算了。此时,女方想到自己在娘家生活了近一年,男方都没过来劝自己和孩子回家,也觉得没有必要继续坚持下去。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冲动型离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梁凤说,双方婚前因相识时间短,没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又未能及时有效化解,导致矛盾不断激化。诉至法院后,双方亦未能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缓和矛盾,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孩子尚年幼,缺乏父爱或母爱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一定的影响,希望男女双方能在矛盾出现时,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夫妻感情,成熟冷静地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现的问题,防止婚姻危机向死亡婚姻转变,积极维系家庭的圆满。”梁凤说。
恋爱分手后发现有孕
她瞒着男方生下孩子送人
这起案子是刚调解下来的,主办该案的是市中院民一庭负责人甘伟强。甘伟强说,在办案过程中,见过不少因未婚生子引发抚养纠纷而大吵大闹的当事人,而这起案件很特殊,女方不吵不闹,独自一个人把孩子生下来。
女方在与男方恋爱期间有了身孕,但当时双方因矛盾而分居生活。在发现自己怀孕后,女方没有告诉男方,选择自己把孩子生下来。孩子出生后,她也没向男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不过,女方考虑到自己尚年轻,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生活,将来会面临很多困难,便将孩子送给了一户人家抚养。
后来,男方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自己做了父亲,而女方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送人抚养,他便决定要回孩子。经过一番周折,男方找到了领养孩子的人家,但领养人不肯将孩子归还。男方便找女方进行协商,而女方此时也后悔当初将孩子送人,于是找到领养人进行多次协商,最终领养人同意将孩子归还女方。尽管孩子回到了女方身边,但男方仍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经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综合孩子的各方面情况,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后男方上诉到市中级法院。甘伟强接手该案后,对双方进行多方调解,析法明理,而双方的家长也表示愿意为孩子作出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同意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甘伟强提醒,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是子女的第一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双方应共同努力,承担起抚养、教育好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梁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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