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名产妇因不堪分娩痛苦坠楼身亡一事已过去一年多。此事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张斌的关注。他在去年全国两会上提交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合法性审查,规范患者医疗签字方式,明确患者医疗签字自主权。国家卫健委在近日公开一份答复,表示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结合该建议认真研究,以推进医疗服务中的知情同意工作。(2月20日《南方都市报》)
患者在做手术或开展其他重大诊疗项目之前,以谁签字为主,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按理来说,患者当然对自己的生命与健康最有发言权,应该以患者签字为主,否则,类似产妇跳楼的悲剧就难以避免。将这个权利完全交给其他人,这个人哪怕与患者再亲近,也是不合适的。让患者的签字最有效力,是个人权利的一次回归,可最大限度地保障患者权益。
在法律层面,由谁签字说了算,也存在规则“打架”现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赋予了患者自主签字的最大效力,家属或其他关系人签字作为一种补充。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却赋予了家属或关系人签字最大的效力,患者签字反而退居次要位置。因此,有必要对签字权和签字程序加以统一。
但也要看到,需要患者签字的医疗文书分为几种,既有对疾病知识和患者所处现状进行宣传告知的,又有对重大诊疗项目进行选择的。同时,患者和家属签字,既是知情与选择权的一种保障,但也肩负着一定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在知情同意书上并存,对于这两者,应该加以区别对待。
明确患者的签字权,应该以赋予患者权利为目的,但在履行义务方面,并非所有患者都能做到这一点。比如,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或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就应该交由其亲属和关系人来履行签字义务,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风险。
有不少医生,是不大愿意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等关键医疗文书上,仅由患者签字的。这主要是担心患者没法单靠自己的力量,来承担签字选择所带来的失误风险,比如当患者因一项诊疗致残甚至致死之后,就失去了承担责任的能力,这种情况下,找医生麻烦的,往往是家属和其他关系人,但由于家属和其他关系人没有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就会导致医生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
可见,即使患者清醒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家属和关系人签字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明确患者的签字自主权,这无疑是一项正确的选择,但权利与义务往往同时存在,因此很有必要将签字的种类加以区分,患者或家属单独签字、双方同时签字等不同情况应加以细化,对签字权的变化与转移规则也要加以明确,这样的签字规则才最为科学,最有利于减少纷争。(罗志华 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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