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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散落的一块铁皮,酿成了车毁人伤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者对此要不要担责呢?玉林的车主刘某与高速公路管理者打起了官司。日前,这单官司有了结果,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公司管理不善应担责,判赔偿刘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高速路上与铁皮碰擦,车毁人伤
事故发生在2016年3月,刘某驾驶小车行驶在广昆高速岑兴路段(由玉林开往广州方向)时,因与车道内一块铁皮发生碰擦、碾压后,车辆失控与右侧路边防护栏发生碰撞致使小车起火燃烧,造成小车及车上财物烧毁、公路设施损坏,刘某及车上一随同人员不同程度受伤,两人为此入院治疗,均花去了医药费2万余元。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证明显示,在事故现场有一块蓝色铁皮。刘某为此多次找事发路段的广西某高速公司追索损失未果,只好将高速公司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高速公司赔偿两人医药费等共计5万余元、车上财产损失6万余元、小车被烧毁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
面对刘某的起诉,高速公路公司认为刘某应向其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玉州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玉州区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了高速公路公司的异议。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高速公路公司管理不善,被判担责
管辖权确认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审理过程中,刘某撤回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小车损失18万余元的请求,只请求赔偿因事故受伤造成的医药费等损失及车上被毁财物的经济损失。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者,对事故发生地路面上有一块蓝色铁皮,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导致刘某驾驶小车与车道内的蓝色铁皮发生碰擦、碾压后,车辆失控与右侧路边防护栏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刘某受伤,车辆严重烧毁,车上财物烧毁。
由于刘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车上被损财物价值6万余元,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刘某2人医药费等共计5万余元。
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行为人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高速公路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管理者并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履行保障该路段通行车辆安全畅通的义务,对高速公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采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为此,高速公路作为经营性收费公路,与缴费使用道路的驾驶员之间形成事实上平等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应当恪守尽职、勤于道路管护,如果因管理不善造成交通意外,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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