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孙敬鹏报道 日前,市委审议通过了《中共榆林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榆林市委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榆林市委巡视巡察问题线索处置监督办法(试行)》三个办法,明确了巡察机构的监督责任、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责任以及问题线索处置机关的监督责任。
《中共榆林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共分为8章62条,主要围绕十九大以来中省对巡视巡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结合榆林市实际,对市委巡察工作领导体制、运行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办法将5大类党政工作部门列入市委巡察监督对象,规定要按照“六个围绕、一个加强”开展巡察。巡察要突出监督重点,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巡察,把发现和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摆在突出位置。巡察组可以采取13项巡察措施,对部分巡察措施,如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规定要履行相应申请和报批程序。围绕巡察发现问题,逐人、逐事、逐个问题形成问题底稿,做到问题有记述、定性有依据、过程有记录。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巡察移交问题或线索后,应当优先办理,及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市委巡察办。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委巡察办报送巡察整改方案,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市委巡察办。
《中共榆林市委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共11条,分别从组织领导、适用范围、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等方面,规定了巡视巡察整改责任追究工作有关内容,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榆林市履行巡视巡察整改责任的单位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规定了相应的追责情形。强调被巡视巡察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共榆林市委巡视巡察问题线索处置监督办法(试行)》共有12条,规定了负责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办不及时、线索定性避重就轻、不到位、超时限,甚至丢失泄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引发群体上访和其他严重后果等8种表现突出的不当情形,将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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