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休息期间,学生因玩耍打闹致伤,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应当如何划分?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令直接造成伤害结果者承担60%赔偿责任;学校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担责。
小学生玩耍打闹受伤
李某然与何某恒、胡某盛是好朋友,李某然为二年级学生,何某恒、胡某盛为一年级学生,均就读于玉州区某实验小学。
今年5月29日早上课间休息时,3人在学校草坪上追逐嬉闹。期间,李某然提出玩摔跤游戏。先是李某然与胡某盛玩耍,之后是李某然与何某恒玩耍,在李某然与何某恒你踢一脚、我踢一脚的玩耍过程中,何某恒顺势抓住李某然的右脚往前带,李某然的另一只脚站立不稳跌倒。李某然跌倒后感觉左手疼痛、受伤,于是向班主任反映情况。班主任当即联系家长,告知受伤情况。家长赶到学校后将儿子送往玉林骨科医院进行检查,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折。李某然于当天入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4天。出院后,李某然又做康复治疗,取出体内固定,前后共支付医药费14049.05元。
另查明,被告某实验小学成立有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平时制定了完善的《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每周还会进行安全教育,开展每日的安全检查工作。
事发后,某实验小学曾组织双方家长就医药费承担问题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李某然的监护人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学校和何某恒、胡某盛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直接造成伤害结果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3名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嬉笑、打闹,原告不慎跌倒,造成左尺桡骨折,纯属意外事件,与校园欺凌事件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事情,不存在故意伤害的问题。
何某恒的行为直接造成李某然伤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何某恒承担60%的责任;因何某恒在事件发生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何某恒给李某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而被告胡某盛在本次事件中,未直接伤害到原告李某然,不应承担李某然损失的责任。
另外,本次事件中的摔跤游戏是原告李某然提出的,且是在李某然踢何某恒过程中,被何某恒顺势抓住脚站立不稳后跌伤,根据《侵权责任法》某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原告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本次事件的次要责任,应当承担40%的责任。
作为学生的管理者,某实验小学平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而该事件中学生在课间休息时的嬉闹行为,并不在被完全禁止的范围内,不属于故意伤害;事件发生后被告某实验小学也及时联系家长,帮助协调、联系涉事家长处理善后工作。因此,被告某实验小学在本次事件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何某恒及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和营养费共计11146.23元给原告李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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