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惠忠被法警押上法庭。
11月1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玉林城区2017年“8·9”恶性汽车撞人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惠忠醉驾将受害人钟某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然后又将钟某拖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该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被告人家属、受害人家属,新闻媒体记者及一些市民到庭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 将人拖行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A27Y96的小型汽车在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将行人刘某撞倒后,又与被害人钟某(殁年38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桂KEJ19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将钟某搭乘的两个女儿撞飞倒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刘某和钟某两个女儿受伤,而钟某与二轮摩托车则被卡在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吴惠忠肇事后当即刹停车,并停留在原地。旁人见状上前猛拍打吴惠忠的左前门车窗告诉其车前卡有人,但吴惠忠没有理会,也没有下车确认车前是否有人,又继续启动汽车前行,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将被卡在其车前保险杠上的钟某及摩托车拖拽于汽车的车头之下,拖行900多米,直到钟某从汽车前保险杠上脱落。钟某身体多处受伤,昏迷不醒。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至玉林汽车总站附近时,才被闻迅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后钟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惠忠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焦点: 是故意杀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庭审现场,案件审理依法有序进行。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法庭调查,控辨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辨论,充分发表意见。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当,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此前,警方侦结该案后,是以吴惠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移送起诉)。
被告人吴惠忠在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对指控罪名持不同意见,认为自己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法庭上,吴惠忠说,事发当天中午、晚上,他与朋友吃饭时,都喝了白酒,吃晚饭后从万花路开车,打算经过二环路返回仁厚镇的家,当时虽醉酒但以为自己能勉强开回家,谁知道就出了事。公诉人问他:“当时撞了车为什么不下车?”吴惠忠说:“不知道怎么下车。”公诉人又问:“有路人拍打你驾驶室玻璃窗,还有人追上去让你停车,你都不知道吗?”吴惠忠辩称,车内当时放着音响,加上喝了酒有些迷糊,以为自己只是撞到一个墩。
整个庭审持续了2个半小时,庭审结束,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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