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从2018年起,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2年的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优惠政策:对未享受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个人实际缴纳当年医保费的40%。2019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个人实际缴费金额为88元/人·年。
(二)门诊就医优惠政策:在玉林市统筹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三)住院就医优惠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5%。
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本人不用另外缴纳保费),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相对普通居民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的倾斜政策。
四、享受县域内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39号)和《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的通知》(玉市人社发〔2018〕62号)的文件精神,玉林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出院结算时只需要交纳其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1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要交纳个人自付费用,个人自付费用不高于门诊医疗费用总额20%;其他费用(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求助和兜底保障等)由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在“一站式”信息系统内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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