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余林 通讯员 王富强)近日,榆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郝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郝某谎称自己在榆林市榆阳区房产管理所有人脉关系,能够替他人申请到榆阳区的租赁型保障房,并使用伪造的《榆阳区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以榆阳区房产管理所的名义和被害人签约,以收取请托费用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经查,郝某利用该方式实施诈骗行为13起,骗取金额共计人民币60.5万元,案发前退赔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郝某2011年曾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郝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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