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乔佳妮 见习记者 邬正鹏)10月18日,记者从榆林市环保局获悉:榆林市政府印发的《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今后,榆林市将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有奖”的原则,全面实施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
《办法》规定,无定河流域水质补偿依据为跨县区河流交界断面、市界出境断面的水质目标和监测数据。《办法》根据“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有奖”的原则,以达到水环境控制要求为基准,经监测考核确认,对出境断面水质劣于控制要求的县区予以经济处罚;对出境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质且同比明显改善的县区,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年底予以经济奖励。各县区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数据按月进行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月为单位进行核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办法》还规定,年度考核总体水质达不到控制要求的,下一年度实行区域限批,停止审批、核准增加排放超标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连续2年出境水质达不到控制要求的,要严肃问责。
榆林市将建立流域水质考核奖惩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管理水污染补偿金的缴纳。收缴的款项用于奖励对水质改善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区,也可用于全市水环境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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