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诉称被家暴。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向福绵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0月18日,福绵区法院向被申请人罗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此信息发放给当地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所在村委,共同约束被申请人的行为,这是该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这起原告诉称被家暴而引起的离婚诉讼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派出所的报警回执单、医院医疗发票、活体损伤鉴定回执单等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福绵区法院接到申请后,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实相关事实。
福绵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胡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定条件,为保障申请人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罗某对申请人胡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罗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胡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作出裁定后,福绵区法院及时将该令送达了当事人及相关组织。
法官说法:
在家事案件中,不乏家庭暴力事件:丈夫酗酒打妻子、儿子不给赡养费反殴打父母、子女成绩不理想被父母甩耳光……所有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让人不寒而栗。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当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当事人应及时拿起这件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以免遭受更多的伤害。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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