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倩报道 近日,记者从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获悉,自8月31日起,榆林市将大骨节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住院和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自9月30日起,榆林市将氟骨症、克山病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住院和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
凡确诊为大骨节病(不分度)、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的患者,全部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大骨节病每人每年限额补助标准提高为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每人每年限额补助标准为600元;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每人每年限额补助标准分别为630元、1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每人每年限额补助标准提高20%。
中重度氟骨症、慢型克山病的住院报销执行同级别医院起付线、报销比例。这三种病在榆林市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比例为80%,其它定点医疗机构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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