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张某驾驶陕K“中联”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榆林市榆阳区绕城环线北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肖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肖某现场死亡。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快速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张某家属与被害人肖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张某赔偿肖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万元,被害人肖某家属自愿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华商报记者 余林 通讯员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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