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富强报道近日,市物价部门对榆林市区集中供热终端热价和小区换热站二次加压收费标准进行了统一,多年来因集中供热二次加压费用导致终端热价不一、空置房供热费用收取比例无依据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得到解决。
根据市物价局发布的《关于榆林市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从9月20日起,市区二次加压换热收费标准统一核定为0.5元/平方米·月,并纳入终端热价,不得再向受热用户收取换热站二次加压费用。居民类面积终端热价为3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类为6.3元/平方米·月。
群众关注度较高的空置房供热费用问题在该通知中也得到了明确。空置房用户可向供热公司申请,经供热公司确认后,用户只需按面积热价的30%缴纳热费,即居民类4.5元/平方米采暖期(0.9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类9.45元/平方米采暖期(1.89元/平方米·月)。
此外,已经具备两部制热价实施条件的建筑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加的方式计收热费。基本热价按面积终端热价标准的30%收取;计量热价居民类和非居民类分别执行0.0648元/千瓦·时和0.1361元/千瓦·时的标准。
为了确保不增加用热户负担,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如高于按面积热价计收热费时,仍按面积热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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