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10时许,福绵区法院福绵法庭审判庭内,法官依法对被告人黄某、黄某敬、黄某天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当日,被告人黄某、黄某敬出庭接受宣判,被告人黄某天因病获取保候审,未出庭。该案为福绵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一例涉恶性质案件。
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黄某为首、被告人黄某敬和黄某天为积极分子等多名福绵区沙田镇良平村鹤冲村民,以收取土地租金的名义多次到沙田镇某工厂、江某的木片厂以及涂某的厂房进行打砸等闹事行为,被毁坏的财物总价值经鉴定为14274元;2017年6月至7月间,黄某再次以胡某开办的沙场所在土地属沙田镇鹤冲村为由,要求胡某支付租金才能使用。胡某于2017年7月15日被迫给了黄某等人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煽动村民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伙同其他村民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黄某敬、黄某天伙同其他村民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3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3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但黄某敬、黄某天的罪责与黄某比相对较轻,在量刑时予以区别。黄某敬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审判长当庭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天、黄某敬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责令黄某退赔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提出上诉,黄某敬表示不上诉。
(记者黄清通讯员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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