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吕海锋通讯员卢根生)因停在路边的汽车影响出入自家杂物房,一男子用摩托车钥匙剐花多辆汽车。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终审宣判,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有期徒刑10个月。
据了解,2017年5月19日,周先生驾驶汽车到玉林市江滨路某小区的朋友家吃饭。到了晚上11时左右,周先生准备回家,发现其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被人剐花。随后,周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展开侦查。在侦查期间,7月23日至9月7日,派出所又陆续接到三起汽车被剐花的警情,事发地点均和上述事件发生地相同。
随后,办案民警通过调取附近的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2017年10月19日,民警在事发小区后门将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其剐花他人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李某说,自己是该小区的业主,2017年5月19日,周先生的汽车停在其杂物房门口,影响出入。李某心生不满,趁四周无人,用一把摩托车钥匙将周先生的汽车剐花。7月23日至9月7日,李某在同样地点,用同样的手法将三辆车剐花。综上所述,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4次,造成损失合计7780元。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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