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污染源普查对象: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准确把握各类污染源排放及污染治理工作状况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17〕405号)文件要求,凡在榆林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设施。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8年开始全面普查登记,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依法开展污染源普查是党和国家对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要求。参与普查的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职、依法普查、科学普查、文明普查,保护所有普查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凡在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各种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记录及资料。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配合和如实填报是搞好污染源普查的根本保证。
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希望所有普查对象发扬“参与普查、人人有责”的主人翁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为全面、客观、真实地搞好污染源普查提供有效的基础性数据支撑,确保榆林市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榆林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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