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杨虎元 通讯员 姚轶群)榆林一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将公司30余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公司实际出资人无奈之下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7年11月5日,榆林市某公司股东向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报案称:其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30余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接案后,经侦大队民警迅速对案件展开侦查,在民警掌握大量证据后,于2018年4月23日将嫌疑人王某(男,34岁)抓获。
经查,2017年5月,王某与受害人合伙注册了公司,经协商,由受害人对该公司实际出资,王某担任法人且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王某将公司的30余万元货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
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榆横分局刑拘,案件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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