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定性的“经济纠纷”,而且“案发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皆不在陕西省榆林市。榆林市公、检、法受理此案后,一被告人李秀海一审被判无期。目前最高法已经明示榆林没有管辖权,案件正在请示最高检。
被内蒙古那边认定的“经济纠纷”,到陕西榆林这边却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客观地说,连两地司法机关在事实的认定上都有着如此巨大的差异,姑且不论本案法律事实层面的是是非非,但可以肯定的是,就最高法认定榆林中院没有管辖权这一点来看,此案在程序上的问题可见一斑。
按照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如报道中所指出,陕西省高院发现,李秀海案件中榆林并不是本案中的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榆林市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由榆林中级法院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按说,没有管辖权,则意味着这是一桩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错误既然已经发生了,接下来就应该是回到法治的轨道立即纠错,让老百姓在个案里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但蹊跷的是,榆林中院还在“将错就错”。
那么,到底是什么造就了如今的尴尬局面?难道说此案揭示了类似案件处置流程上的制度漏洞吗?显然不是。实际上,刑事案件的管辖权移送是有法可依的,现行的刑事司法流程在这方面有着成熟的制度安排。可问题是,一桩“经济纠纷”在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如今仿佛已是烫手的山芋,法院就是移送不出这桩没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榆林市检察院不接受,内蒙古乌海方面也不接。
当务之急,是依法推动案件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还需要反思的是,正如嫌疑人家属所质疑的,到底是否存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
去年,最高检曾明确要求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今年年初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同样表示要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不管怎么说,当一桩刑事案件被上级法院都认定无管辖权,却面临着“移送难”的窘境,站在当事人以及老百姓的角度说,这显然是不该有的景象。这样的局面存续一天,受损的不止因“移送难”而使案件处于停滞状态的当事人利益,还有司法公信力。(相关报道见B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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