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和法治社会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要求,榆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发布敦促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一、本院已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5月30日前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对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到本院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被执行人在2018年5月30日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担保的,且被执行人能按协议自觉履行的,在协议履行期内,本院将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在5月30日前主动到本院提供现详细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保证本院传唤后能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四、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根据其失信行为,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凡在公告的期限内不主动履行、不申报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以暴力手段妨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群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912—352311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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