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神工业区交警大队现对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或不领取的车辆进行公告,经公告三个月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的,榆神工业区交警大队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车辆进行处理。现将以下一批逾期涉案车辆予以公布(具体见下表)。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神工业区交警大队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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