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在吃饭途中受伤索赔的案件。郭某受雇于冯某承包的“敬老院”装修工程,事发当天郭某及其他工友在中午吃饭途中,不慎从路畔2米高处摔下受伤并入院治疗。郭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冯某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赔偿各项损失。
郭某受雇冯某在装修工程中做工,双方之间雇佣关系可以确认,按照冯某的安排,在收工后前往指定地点吃午饭,该段时间应视为劳动时间的合理延伸,属于雇佣期间内。郭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在道路上行走,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存在明显的过错。冯某作为雇主,对施工场所及指定吃饭地点的沿途周围情况有安全提醒与防护的义务,亦存有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原则,依法认定郭某自负50%的赔偿责任,冯某负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在雇佣期间,雇主与雇员在用工全程中都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互负安全责任,应规避雇佣期间的安全隐患。
通讯员 榆阳区法院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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