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本来一捕了之、一诉了之,是合理合法的,但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办的检察官却在这样一个案件中,做了很多的案外工作: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刑事和解、帮助转学,还有后续的跟踪帮教,每一项工作都远比单纯办案麻烦。作为未检的检察官,他们认为,批捕一个未成年人,简单粗暴,但其后果就是把一个孩子变成一个罪犯,社会就可能多了一个罪犯;不批捕他,给机会他回校读书,对其跟踪帮教,纠正其不良思想和行为,社会就可能多了一个遵法守纪的公民。
构罪:捕与不捕的思考
今年3月2日17时许,16岁的李明(化名)骑车路过玉林城区某手机摊前时,突发想法,想通过抢手机赚点钱。于是,他趁着摊主不注意,拿起两部高仿苹果手机,然后骑着电动车逃跑。摊主发现了他并拉住其电动车阻止他逃跑。拉扯中,摊主被拖行几米后摔倒,李明也连人带车摔倒,周围的群众围住李明并报警。警察将李明抓获。
3月8日,该案从公安机关移送至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简称未检)办公室两名女检察官经过阅卷,对案件证据及定性有了结论:从案件性质来看,这是一个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司法界称为转化型抢劫,构成犯罪没有问题,肯定逮捕;但这是一个未成年人案件,李明才16岁,还是一个在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并且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要谨慎逮捕。这一刑事司法原则让检察官开始重新思考该案。
社会调查:寻找犯罪原因
16岁的学生为什么犯罪?检察官联系了李明在读的学校,当面向其班主任了解其在校情况。班主任对李明犯罪也很感意外,在她眼中,这名学生不属于优秀学生,但也不是那种让老师家长头痛的不良学生,平常也没有不良行为,在校和同学相处也很好,整体表现一般。从学校调查来看,检察官找不出李明的犯罪原因。
3月13日,检察官来到位于玉林城区某街道某村李明家中。看到检察官的到来,李明父母有点惊讶,不知所措。经检察官细问,发现李明的父母很不善言辞。碰巧李明的外公也来到,于是检察官向其外公了解情况。原来李明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均是文盲,母亲有轻微的精神疾病,父亲智力稍微低于正常人,目前是一位编外的环卫工人,全家仅靠李明父亲每月1000多元工资维持生计。根据李明父母、外公、伯父及邻居提供的情况,检察官了解到,李明是一个性格内向的孩子,和父母缺乏沟通,在家一贯表现比较听话。
李明是否具备再犯的可能性?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这需要一个专业人士的心理评判。检察官邀请了该院聘请多年的心理咨询师麦雨老师,对李明做一个心理评估。
麦雨进入玉林市看守所,单独对李明进行心理疏导。在心理疏导过程中,当问及李明希望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时,李明回答“一个温和善良的人”;当问及李明有什么人生目标时,李明思考了几分钟,回答“我想回校读书”。麦雨认为,李明犯罪的起因就是对物质的渴望,但李明的本性是善良的,其再犯可能性不高,但是他的认知中带有一定的愚昧无知,这是由于父母受教育水平低,对他缺乏教育引导造成的,如果有持续性的跟踪帮教,李明的这些愚昧认知是可以纠正的。
被害人:这个孩子我愿意谅解他
3月14日,检察官召集被害人一方和李明的家属到检察机关,听取各方对李明一案的意见,并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梁某及其丈夫,李明的父母、外公、小姨均在场。被害人一方先表达了对李明犯罪的痛恨以及自己被犯罪侵害遭受的损失;李明的外公、小姨先后发言,表达了对被害人一方的歉意,并介绍了李明家庭的困境,李明的外公、小姨表示愿意自己出钱代替李明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并请求被害人能够谅解李明。被害人一方得知李明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后,也表示自己是愿意谅解李明,给他一个回校读书的机会。最后,李明的外公和小姨当场替李明赔偿了2000元,双方签订了刑事和解协议。
3月14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明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捕的决定。3月15日下午,李明在检察官的陪同下去到玉林市某学校,办理注册登记入学事宜。玉林市某学校学生科潘科长表示,该校非常支持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按照以往检校合作的成功经验,他对这次检校共同帮教李明的工作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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