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屠某剑在玉林城区疯狂入室盗窃18起。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系列入室盗窃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屠某剑以盗窃罪,曾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男子入室盗窃18起
1986年出生的屠某剑可谓劣迹斑斑。屠某剑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年、二年。屡次犯罪,屡次被判刑,然而屠某剑仍不思悔改。
屠某剑供述,由于开销大缺钱用,又无一技之长,只好再次干起“老本行”。2014年6月,他开始在玉州区实施盗窃,一般选定旁边有在建房屋或者外墙装修的房子为目标,于凌晨时分动手,在玉州区名山社区、南江社区、大新社区等地采用攀爬脚手架、溜门溜窗等手段入室盗窃作案18起,共计盗得平板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73361元。其中,玉州区名山社区李某某、梁某某等12家失窃,均是他通过攀爬旁边在建房屋的脚手架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所致。从2015年开始,屠某剑把盗得的1台平板电脑、6台手机卖给了在玉林市圣安商厦门前摆摊从事手机贴膜工作的曾某,曾某明知是偷来的手机因贪图便宜而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7825元。
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屠某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第一起盗窃犯罪中,屠某剑伙同王某万等人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屠某剑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屠某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屠某剑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曾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屠某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屠某剑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屠某剑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屠某剑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是累犯、有立功表现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屠某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离家外出前,切记关好门窗,特别是旁边有在建房屋或者外墙装修的,即使夜间家中有人,也一定要注意随手关好门窗,不要因为怕麻烦,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在失窃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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