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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抢劫被判三年刑 如今殴打他人再获刑

来源:华商报 2017-11-22 02:13   https://www.yybnet.net/

刘某,今年31岁,江西赣州人。2006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8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2017年1月15日,刘某在榆阳区航宇路富贵人生足浴店内,与服务员曹某、收银员刘女士因结算加班工资发生争执,被告人刘某用吧台上的玻璃缸击打被害人曹某的头部、手部,致曹某头部、手部受伤。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左手拇指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又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6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曹某与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刘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故意伤害造成曹某的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5万元。曹某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

刘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有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榆阳区法院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点评:诸多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因琐事引起,在此郑重提醒大家,遇到纠纷,应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切勿一时冲动而施暴,否则必受到法律的惩处。

通讯员 榆阳法院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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