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现对2017年7月31日之前依法查扣的违法车辆,道路交通肇事结案后至今不来领取的肇事车辆信息进行公告。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不来我大队接受处理并领取的车主,其车辆由我大队移交有关单位做以下处理,处理后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一、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拍卖,由新车主办理牌证等有关手续。
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一律拆除,拆除后以废品处理。
三、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四、为了减少车主损失,希望尽快来我大队接受被查扣车辆的处理。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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