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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屋变“公房” 职工未办房产证能否索赔?

来源:玉林晚报 2017-08-31 13:20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市民姚大叔来信咨询,买单位房未办理房产证,房屋算公房吗?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员工赔偿?律师认为,权属以登记为准,若单位收取购房款,而未尽协助职工办理房产证之责,则该单位存在过错可要求索赔。

市民:未办房产证所买单位房变“公房”

姚大叔是玉林某单位职工。据他回忆,1994年他参加单位房改,当时单位对职工发出购房通知,职工可凭工龄买房,他出资6000元购买了一套约70平方米的房屋。买房时,单位没与职工签订购房协议,也没有发票,只出具一张内容大致为“今收到××交来购房款6000元”的收据,并加盖单位公章,他将收据收好,搬入居住。

本以为生活就此安定,怎料突生变故。姚大叔称,之后单位改制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开发商,2015年房屋被拆迁,他找单位理论,单位却称职工没有房产证,房屋属“公房”为由拒绝赔偿,协商过后也只愿补退当初购房所交的钱款。

姚大叔称,由于买房时并不知道要办理房产证转移手续,也没见单位通知,他从没补办房产证,如今却因此无力维权。姚大叔认为,当初单位发出购房通知,在发票上也写明所交钱款属“购房款”,房子就应属购买人所有,单位私自卖掉房屋不合理,事后单位只愿退回购房款也与如今的市价严重不符,房屋无故被拆,对他造成很大损失。经过2年协商、投诉,姚大叔与单位始终无法达成协议。

律师:权属以登记为准单位有协助办证之责

三益律师事务所范德普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房产、车辆等物权以登记为准,只有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以后,购房行为方能生效。若姚大叔房屋未进行登记,主张权属存在困难。

若姚大叔所述属实,其交纳了购房款,单位亦同意其买房并接收了购房款,双方购房协议已实际成立,形成购房合同关系。姚大叔履行了合同义务,单位有义务提醒、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若该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则存在过错。姚大叔若因此遭受损失,可向对方追索赔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可起诉维权。(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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