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4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对机动车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或不领取的车辆进行公告,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的,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车辆进行处理。现将以下一批逾期涉案车辆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横工业区交警大队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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