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对2017年6月1日之前依法查扣的违法车辆、道路交通肇事结案后至今不来认领的肇事车辆信息进行公告。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来我大队接受处理并领取车辆的车主,其车辆由我大队移交有关单位作以下处理,处理后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一、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拍卖,由新车主办理牌证等有关手续。
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一律拆除,拆除后以废品处理。
三、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一律强制报废。
四、为了减少车主损失,希望尽快前来我大队接受被查扣车辆的处理。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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