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车辆因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被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依法扣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在30日内不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或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或领取的,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将依法处理。现将以下一批车辆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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