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庆南等152人:
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按期缴纳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你享有对不能按期履行行政处罚罚款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要求陈述和申辩,你应当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10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我所,并附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未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请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30天内,按照欠缴金额到我所缴纳罚款,逾期不交,我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12—6663712
榆阳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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