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 玉林市某物业公司的保安因追讨物业费,与业主产生肢体冲突,造成业主人身伤害,因此产生的赔偿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被告张某作为被告某物业公司的保安,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打伤原告,某物业公司担责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1384.9元。
杨某租用玉林市某路某号房开办电脑店。某物业公司认为杨某的电脑店属于其物业管辖范围,安排保安张某向杨某催讨物业费。2015年12月31日22时许左右,张某来到杨某的电脑店里催讨物业费,而杨某认为不需要交物业费。张某便多次拉扯推搡杨某,甚至用拳头殴打,致使杨某头、腰、右肘软组织损伤。在此过程中,张某还损坏了杨某的衣服、桌子、打印机。2016年1月1日起,杨某多次到医院治疗,共花费885.5元。2016年2月17日,玉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张某用拳头殴打杨某的事实。2016年3月9日,杨某起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某物业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物业公司表示如果被告张某确实打伤原告,愿意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款合计1384.9元。(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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