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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玉林晚报 2017-07-29 11:10   https://www.yybnet.net/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支队起草了《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13977586189@163.com

二、传真:0775-2664119

三、信函:广西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玉林市一环北路82号),邮编:537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4日。

附件:《玉林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7年7月28日

附件: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是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电动两轮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室内(含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室外(含露天或有顶棚无围护结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时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位每户应不小于1.0~2.0个。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选址和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位置、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等,并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四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下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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