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合伙诈骗案,判处邵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曾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4年10月中旬,邵某和曾某商定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诈骗,邵某负责联系其村里的人打电话,曾某负责找银行信用卡并将卡号交给邵某,由邵某交给村里打电话的人。之后,邵某的村里人在网上购买诈骗对象的个人信息。他们进行电话诈骗时,用编造好欺骗的内容,引诱被害人汇钱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上,再由邵某将银行卡账户上的钱取走。骗得钱后,3人到珠宝店,用郑某的工商银行卡刷卡购买金饰,被服务员识破报警。邵某、曾某在等待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并缴获上述银行卡及赃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拔打电话的方法,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冯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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