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6年8月26日15时许,因不满拆除违法建筑工作人员的行为,文某伙同陈某等人用小腰刀将工作人员停放在现场的车辆轮胎捅坏。在陈某捅刺轮胎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李某发现并用手机进行录像。文某等人发现李某录像后,一起冲过去夺过李某的手机,摔到地上踩踏,致李某的华为手机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轮胎及一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6939元。
经查明,文某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先后3次入狱。
该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文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登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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