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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不得继承父母财产? 法院依法判决有权继承

来源:玉林日报 2017-07-13 11:4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玉州讯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成功执结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周某成、谢某芳两人共生育有周某英、周某谟、周某李、周某明、周某夏、周某芳6个子女,但两个老人去世时均未留下遗嘱,老人生前拥有一个铺面和一栋房屋。之后,政府对房屋进行了拆迁,周家所得补偿拆迁安置费共计1380509元,该补偿金由周某谟领取。周某谟领取该补偿金后不同意平均分割继承财产,认为出嫁女不应参与继承父母的财产。经协商不成,周某明、周某英、周某芳将周某谟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谟支付拆迁补偿款208866元给她们(3人各占69622元)。法院支持了3人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周某谟的思想工作,协调无果后迅速启动四查,查询到周某谟的银行账户有存款,立即将208866元扣划至法院账户。法院迅速将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朱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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