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某银行开户办有一张借记卡,2016年10月26日,其持卡在玉林却被短信告知在香港消费31076.7元。他向玉林市公安部门报案并与该银行交涉无果后,把该银行告上了法院。2017年3月3日,玉州区法院判决,鉴于借记卡被他人伪卡盗刷的事实,某银行应负借记卡款项被盗损失的70%,即某银行向王先生支付被盗刷款21753.69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先生追索该银行赔偿款未果,于2017年4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几次三番打电话给银行负责人,通知其到庭约谈。经过反复说情理、讲法理,该银行负责人终于认识到拖延拒履行的不良后果。近日,该银行将21753.69元执行款转账到法院专户。该案顺利执结。(通讯员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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