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被告人钟某、林某伙同他人出资,将福绵区沙田镇某村岭上的一处偏僻房屋装修为“KTV”娱乐场所,供顾客唱歌、跳舞、吸食毒品,该场所于2016年2月开始营业。2016年3月20日4时许,民警在对该场所进行查处时,当场抓获了多名吸毒人员,收缴了毒品氯胺酮18.2克。
由于被告人钟某、林某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与其他同案人相比,钟某、林某仅参与出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据这些情节对被告人钟某、林某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毒、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吸毒不但严重危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也极易诱发其他犯法、犯罪行为,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广大群众除了要洁身自好,坚决不沾染毒品外,也不得纵容吸毒行为,容留他人吸毒。(黄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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