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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判给前妻 他不愿配合办过户 法官阐明权属转变终执结

来源:玉林晚报 2017-05-31 18:27   https://www.yybnet.net/
丈夫家老宅,离婚后法院却将房地产判给前妻,这是为何?近日,执行法官对不愿配合房屋过户的丈夫阿山(化名)阐明法理。原来,争议地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法院在征得房屋权属人意见后通过竞价方式解决纠纷。经耐心释法,阿山最终愿意配合,案件得以执结。

原是丈夫老宅离婚后判归前妻

阿山、阿丽(化名)原本是对恩爱夫妻,携手20多年,育有一个女儿,两人的夫妻生活在前年嘎然而止。2015年3月,妻子阿丽向玉州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准许双方离婚,并将女儿判给阿丽抚养。庭审时,两人对财产分割各执一词,无法调解。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位于玉州区万良路的一处房地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阿丽支付房屋补偿款50万余元给阿山,阿山将该房地产过户给阿丽。然而,直到2017年,阿山一直拒绝履行义务,没有将房产过户给阿丽,阿丽追索无果,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找阿山沟通,阿山认为,该土地是他家老宅,是他父母遗留下的,在婚前就已经属于他独自享有,不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在地上的5层小楼房屋是他与阿丽婚后建起,要分割只能分割该房屋,不愿意接受判决。

竞价定权属他却不买账

原来,阿丽与阿山争议的这块房地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阿山父母遗留、另一部分则是早年村集体分的宅基地,房地产占地约有100平方米。2005年阿山经申请获得该房产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载明的权利人有阿山、阿丽及第三人(女儿)。2008年夫妇俩在该土地上建成一栋5层半小楼,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提出离婚后,阿丽认为该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是夫妻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起的,请求法院判决该土地的三分之一归她使用,或者该地使用收益的三分之一归她。阿山认为,老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既然双方离婚,阿丽不应该再有使用、收益权。

因两人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为公正、公平地解决双方争议,法院根据双方的意见,同时遵询案件第三人,即同是地产权利人的其女儿的意愿下,对房屋(包括土地)进行房屋价格竞价,以竞价高的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者,取得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2015年12月,经过26次叫价,原告阿丽终竞价胜出,按约定,阿丽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给予被告阿山、第三人(女儿)相应补偿。据计算,阿丽需支付房屋补偿款50万余元给阿山。

判决出来后,阿山对这一结果不满,不愿接受法院判决,直到阿丽向申请强制执行前,也未曾将房地产过户给阿丽。

集体土地变国有法官释理促执结

了解阿山的想法后,执行法官考虑到阿山之所以不愿执行,可能因其执著于该处房产有部分属于其父母遗留,无法释怀。法官向他解释,虽然该土地原先属于他个人所有,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这片土地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已经从原来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而阿山自己也曾在2005年向国土资源局申请,获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证里对该土地的权利人也有所载明,该地由阿山、阿丽、其女儿共同享有,因此该土地不再属于他个人所有。执行法官借鉴以往案例,逐一向阿山阐明法理,并说明即使他不愿意接受,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照判决,强制执行。通过耐心反复释法明理,阿山最终放下执念,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把房产过户给阿丽。

(记者欧雅歆通讯员唐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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