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是大专院校的毕业生,于2014年10月与玉林市某医院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在合同期内要求自动离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医院人事科递交辞职信,并交违约金30000元。
2015年8月,黄某因自身和家庭原因,需要离开玉林,于是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在交纳违约金的问题上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医院一直没有同意黄某辞职,也没有把《护士执业证书》还给黄某,直到黄某交纳了12000元违约金后医院才同意黄某辞职,并退还《护士执业证书》给黄某。黄某为此很不服气,遂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为黄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黄某与医院约定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条款。法院遂判令医院退还黄某12000元。(陈洁)
新闻推荐
本报讯5月20日,玉林日报小记者团走进中国电信(玉林)智慧城市体验厅,感受信息发展给生活带来的高效和便捷、体验信息科技对工作生活的促进、采访信息智慧借助城市光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的建设...
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