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该分局接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书,请求打击位于玉林市工业品市场某经营部销售假冒洁丽雅(图形)注册商标产品的侵权行为。该分局接到举报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间,以每条3.2元的进货价,从上门推销的王某某手上购进四种货号8200条带有洁丽雅(图形)注册商标的毛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并以每条3.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了一部分,剩余8110条毛巾存放在玉林市工业品市场某经营场所。根据商标持有人新疆新越丝路有限公司今年2月21日出具的编号:grace(鉴)〔2017〕0221鉴定书,证实了当事人销售带有洁丽雅(图形)注册商标的毛巾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玉林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洁丽雅(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7858元。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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