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玉林某工商所委托玉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其所属的位于仁东镇市场地块。当年11月,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中7.5亩土地租赁给陈某福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至2011年10月31日止。
租赁期满后,工商所多次催促陈某福腾空所用场地,但其均拒绝搬迁。2016年10月,工商所将陈某福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其返还所占用的场地并支付5年的租金,获得法院支持。
岂料,判决生效后,陈某福还是不为所动,一直赖着不愿搬迁。无奈之下,工商所向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法官接到案件后,多次到仁东市场找陈某福谈话,规劝其搬迁,但其不但不愿搬迁,还恶言相向。面对此情况,法官没有放弃,通过对陈某福的家属做工作,劝其家属帮助被执行人搬迁。被执行人家属通情达理,尽管如此,未能规劝陈某福搬迁。
面对陈某福这种“老赖”行为,执行法官于22日早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陈某福物品进行强制搬迁。(通讯员 钟建华 记者 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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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租户不续租不搬走
法院判搬走并支付所欠租金
合同期满后既没有交钱续租,也没有搬走,面对如此租户,出租方只好将对方诉至法院。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租户搬走并支付所欠租金。
2012年10月29日,玉林市某物业公司把物业管理范围内的8平方米摊位出租给陈某,双方签了租期为3年的合同,约定每个月的租金为500元。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将摊位交给陈某经营使用。2015年10月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继续签订书面合同,陈某继续占用该商铺经营,但不支付租金。次月,物业公司通知陈某在2015年12月19日前搬离摊位并缴清所欠费用。2015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再次书面通知,要求陈某在2015年12月31日前搬离,但陈某一直不搬离。物业公司只好将陈某起诉到法院。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搬离占用的摊位、被告自2015年10月起至其搬离摊位之日止每月支付500元租金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如租户要求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行经营,应该同出租方友好协商,互利互好,而不是采取逃避及拖欠租金的方式处理。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李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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