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军某、刘胜某二人利用微型摄像机、微型耳机、无线接收器等设备,先后3次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组织驾考学员陈某、李某等人进行考试作弊,并从中获利7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某、刘胜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场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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