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市场秩序,创造安全、畅通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高玉林城市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年月日起在本市玉州区、玉东新区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四车”)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玉林市区非法生产销售“四车”以及“四车”非法上道路行驶、非法营运、非法占道经营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玉林城区对“四车”实行“禁圈控线”管理,下列范围及几条主干道禁止“四车”通行:一环路(含)、江滨路(含)所包含区域内的其他道路,人民路(人民东路二环路口至人民西路玉福路口)、民主路(民主北路二环路口至民主南路二环路口)、教育路(教育东路二环东路口至教育西路一环西路口)、广场东路(广场东路二环路口至广场东路江滨路口)、金玉路(金玉路教育东路口至金玉路胜利路口)、城站路(火车站广场至玉州路口)、火车站周边道路、迎宾大道(二环路高速公路玉林北出口至二环茂林路口)、玉东大道、江南大道、金港大道等道路。
二、驾驶“四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利用“四车”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摆卖,违法在城市广场、道路人行道、绿地(含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四车”以及在城市主要街道占道销售“四车”的,由城市管理和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四、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车型的,以及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销售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五、驾驶“四车”非法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具体规定如下:
(一)驾驶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处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处元罚款,记分,并依法扣留车辆。
(三)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暂扣车辆,处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处元罚款,驾驶未悬挂号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元罚款。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元罚款。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处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六)驾驶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处元罚款,并强制拆除动力装置,予以收缴。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八)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车”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收缴。
六、“四车”驾驶人不服从管理,造成交通堵塞或者聚众扰乱机关单位及企业秩序、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林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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