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商铺出租遭退租,损失了几万元,冯先生将当初转手商铺的人诉至法院,理由是当初对方并未取得该商铺的产权不能转移给他。可事情的结果让他很郁闷,他告错了对象。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投资商铺出租遭退租 以转手人未取得产权为由诉至法院
2014年4月初,冯先生在玉林某市场茶叶城某号商铺门前,见到张女士(化名)张贴的出售商铺的广告,他正好想买一商铺作为投资,便与张女士联系。
经双方协商,张女士以705000元的价格将该商铺卖给冯先生。2014年4月28日,冯先生支付张女士705000元,张女士出具了收条和承诺书。
事后,张女士将商铺交付给冯先生。2014年8月1日,冯先生将该商铺出租给林某使用,约定租期为3年。但自2015年3月起,由于该项目建设出现一些纠纷,该商铺被无故断水断电,致使租户林某装修好商铺后无法营业。
后来,冯先生被迫与林某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林某装修该商铺的装修费损失31000元。
投资商铺,反而损失了一笔钱。今年年初,冯先生将转手人张女士告到玉州区法院,理由是张女士未取得该商铺所有权或处分权不能转移给他,他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为此,他向法院请求解除他与张女士之间买卖商铺的买卖合同;张女士返还购房款、赔偿商铺装修费损失及利息损失共计80余万元。
此外,冯先生不仅告了张女士,还将李先生(化名)告到玉州区法院。冯先生认为,李先生是张女士的丈夫,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钱虽由转手人转交,但没跟对方签合同 告错对象被驳回诉请
案子到了法院,结果却出乎意料,冯先生告错人了。
原来,张女士虽然是将商铺转给冯先生,但她在出售商铺前其实并没有拥有该商铺的产权,她只是向开发商交了一部分钱。不过,张女士称,冯先生可以把钱交给她,她把钱转给开发商。至于签合同,冯先生可以直接跟开发商签。
于是,2014年4月28日交钱当天,冯先生和妻子虽是把钱交给了张女士,但夫妻和商铺的开发商签了一份《商铺预约协议书》,而其中的60万元通过张女士交给了开发商。这样一来,实际上有10万元算是“中介费”到了张女士手上。
当初签合同时,张女士对冯先生说,买商铺的是你,你跟开发商签合同,那么商铺也就是你的,不关我的事了。
这话看似也在理,少一个经手人,也少一点麻烦。不过,就这场官司而言,冯先生告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他和妻子并没有与张女士签订买房合同,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这样一来,他起诉张女士的话,对象就搞错了。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张女士并未与冯先生发生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张女士作为本案的被告不适格。
至于冯先生所告的李先生,经庭审查实,他并不是张女士的丈夫,两人只是在一起,并没登记结婚,并且李先生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日前,玉州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冯先生的诉求。
■法官提醒:
这个案子的结果,很有现实意义。主办该案的吕法官提醒,购买房产时,签订预售合同与正式的合同,两者的效力是不一样的。签订预售合同时,事前要多了解清楚有关的情况,看清楚合约的内容。其次,买房产时,最好直接与开发商对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不要过于轻信一些自称跟开发商老板认识,可以要到便宜价格的中间人,以防被他人钻空子。
再者,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要找准当事人,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法律对谁能够作为某一案件的原告与被告是有严格界定的,这叫做当事人适格。所以,一定要清楚明确被告主体是谁,争议焦点是什么,事实证据是否充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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