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承揽一楼房的贴内墙砖工程,叫14岁儿子过来帮工,结果突发悲剧,儿子在帮工中意外坠亡。谁该为孩子的死担责?
近日,这起因承揽合同引发的事故纠纷案历经两审后,市中院最终作出判决,因这对夫妇让未成年的儿子前来帮工,承担其儿子坠楼身亡的主要责任;屋主选任没有建筑资质的人作为承揽人,担责一成,向这对夫妇赔偿19037.27元。
叫儿子来帮工发生意外 将屋主诉至法院索赔15万余
事故发生在去年暑假,玉州区某村的何某夫妇承揽了谭某、张某在玉林城区新建楼房的贴内墙砖工程,按平方米支付工资。
正值暑期,何某夫妇叫上放假在家的儿子来帮工。8月17日,其儿子在四楼楼梯处开龙头接水时,因楼梯未安装扶手及水管松动,从四楼跌下,碰撞到谭某放置在一楼楼梯平台的机床,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当即被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儿子就这样走了,对于正值中年的何某夫妇来说是一个沉痛的打击。去年9月,何某夫妇将谭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
何某夫妇与屋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屋主在选任人上有无过错?涉事的楼房没安装扶手,屋主是否该为此担责?这些成了一审、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
选任承揽人不当 屋主承担一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雇佣合同的特征,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承揽合同的特征,定作人按劳动成果而不是以时间、精力计算承揽人的报酬,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风险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定作人只有对承揽劳务方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谭某、张某与何某夫妇事先已达成协议,一切工具设备、技术和劳力均由何某夫妇负责,谭某在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结付清工程款,在装修过程中可以支付部分工程款作为伙食费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因此,谭某、张某与何某夫妇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具有雇佣或提供劳务关系。
何某夫妇的儿子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与劳动技能,何某夫妇仍然叫儿子来帮工,导致儿子坠楼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何某夫妇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他们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他们这一主张没有支持。
谭某、张某的房屋尚处装修期间,属于不对外开放的私人住宅,其没有安装楼梯扶手,并非导致何某儿子坠楼的过错原因。但谭某、张某选任没有建筑资质的何某夫妇作为承揽人,应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
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谭某、张某承担何某儿子死亡造成损失的10%责任,即赔偿何某夫妇19037.27元。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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