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雪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的通知要求,玉林市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从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同时,对新中国成立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此次调整后,最高残疾等级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最低残疾等级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300元;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47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15元提高至555元。
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达到每人每月57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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