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裸条”借贷被披露后,网络借贷这项新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被大多数人知晓。因新生事物不尽完善及监管缺失,致使部分网贷发生变质,触及法律底线。近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网贷行业终于有规可依。
确定网贷范畴属民贷,当事人受相关民贷法律保护
玉林师院市场营销专业的小伟,大二开始接触网络借贷,“那时和室友合伙投资网络金融,需要资金。”小伟在网上发现一个网贷平台,看了其他贷款人的评论觉得可信,便在手机上下载了该网贷APP,注册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后,小伟从该平台贷到款。据小伟称,该平台没有任何抵押,他已使用一年余,尚未出现问题,也没见过该平台的负面新闻。因为利息相比其他平台低,小伟身边有五六个同学也在使用这个网贷平台,学校里除经济金融专业类学生外,其他学生很少尝试网络借贷,而使用网贷的学生对网贷平台资质的评判标准,大多来自该平台广告宣传及其他贷款人的评论。
梁军所梁承勇律师认为,此前因网贷行业没有形成规范,开办门槛、运行模式及监管方模糊,像小伟一样仅凭宣传效应借款、出借的人不在少数,因对网贷机构不甚了解,而在网贷进行交易又未明确其性质,借款、贷款方一旦遭遇权益侵犯,不知该向何单位申述,很难维权。《办法》将网贷归类为民间借贷范畴,并明确由银监、工信、公安、网信分别对网贷制度、业务、安全、内容等方面实施分工监管。若因网贷产生的纠纷,利益受损方可根据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求助,从源头避免权益受损人无从维权的困境。
为出借人设保护限制,对借款人作借款上限
孔女士在市内某投资公司投资一款网贷理财产品,注册成为会员后,根据网贷平台显示的借款项目及招标数额,将暂未用到的存款投标,标期满后收益相应利息和奖金。因平台显示投资项目的信息不多,孔女士最为关心的是投资风险问题。
梁承勇律师认为,《办法》一大亮点是对出借人提供更多保护。对于以往投资机构对融资项目含糊不清的行为,首先要求机构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融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及风险评估等信息,让出借人对所投资的项目了解根底。其次,要求网贷机构对出借人实施分级管理,对出借人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及设计出借标的限额,对出借人作出保护式限制,预防过度投资。
《办法》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机构中尚未归还贷款的信息,如实报告可能影响出借人利益的重大信息,并对同一自然人、法人借款作出上限,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网贷机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前者5倍。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网贷机构留存借贷双方的上网信息等数据,至双方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此举为借贷双方保留诉讼取证留存了空间。
侧重规范网贷机构,引导良性发展
梁承勇律师认为,网络借贷作为网络新生金融产品,加之其行业标准、主管机构等方面缺乏,此前存在许多漏洞,容易产生通过虚构借款人、以高利率回报等方式的骗贷行为。《办法》内相较借款、出借双方个体,更多的是要求网贷机构需履行义务,包括信息采集整理、甄别等工作,对借款人和出借人而言,是稍作出倾斜保护。
《办法》禁止网贷平台自融、设资金池、发售金融理财产品、线下推介等,通过对网贷平台合理约束以缩小灰色空间,预防因规则不完善衍生的各类违规现象。其次,要求网贷机构引入律师、信息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机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引导、鼓励这类新生金融产品趋良性发展。
对于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约束的不合理行为,《办法》也明确了管理方法,由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措施,以及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结束了处罚无法可依的尴尬时期。
(记者欧雅歆实习生毛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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